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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四则税务处罚案例看二手车企业的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4-05-24 09:00:00  作者:吴武铃  浏览:204次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意味着二手车出口资质的全面放开,越来越多的企业(如二手车电商平台、外贸商、货代等)拟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分享市场红利。兰迪税务律师将结合四则税务处罚案例,分析二手车企业的税务风险。 

    1. 案例一 德州税稽罚〔2024〕3号 

    德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德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出具《税务处罚决定书》,理由是该公司于2021年和2022年出口18辆挂牌二手车,但是以新车的名义出口,申请出口退税187,280.57元。

    根据现行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规定,山东省出口二手车试点城市为青岛、济宁、枣庄、潍坊。德州市不属于二手车出口试点城市,不得出口二手车。税务局已向该公司追回出口退税款112,743.39元;还有74,537.18元的出口退税款尚未缴回。

    最终,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处以所骗出口退税款一倍的罚款,金额为187,280.57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一年。 

     

    2. 案例二 龙税罚〔2024〕3号

    龙川县税务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龙川县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税务处罚决定书》,理由是龙川县某汽车检测公司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的备注栏信息为空,即未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发票备注栏进行备注。

    最终,龙川县某汽车检测公司被龙川县税务局要求罚款3000元。

     

    3. 案例三 怀税一稽罚[2023]3号 

    怀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怀化某二手车交易公司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理由是该公司于2018年至2022年收购二手车再销售,利用杨某、张娜等人的银行卡收取销售款累计达5150万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合计为379183.81元。

    最终,怀化某二手车交易公司被税务局处以少缴纳税款的50%罚款,即189,591.91元。 

     

    4. 案例四 荆州税稽一罚〔2022〕10号 

    荆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某博览城有限公司出具《税务处罚决定书》,理由是该公司通过二手车市场将公司名下的日本埃尔法小客车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约定的价格为10000元,但公司处置车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经调查公司的记账凭证,该车辆的固定资产净值为58万元,即公司通过二手车市场以低于车辆实际价值的方式将车辆转移到股东个人名下,少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等80,663.12元。

    最终,某博览城有限公司被税务稽查局处以少交税款50%的罚款,即40,331.56元。

     

    5. 律师分析与建议

    (1)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否则面临出口退税款的追回和罚款

    案例一中的德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在德州市出口二手车,但因德州市不属于二手车出口试点城市,故在报关时以新车的名义出口,取得出口退税187,280.57元。但因该公司的操作不满足出口退税的要求,最终被税务局要求返回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还被处以罚款和暂停一年的出口退税权。

    随着《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的推开,二手车的出口业务已覆盖全国,不再局限于以往的试点城市,对很多出口企业而言,似乎不会再遇到与德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类似的案例。

    但在出口退税的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业务环节众多,对出口企业而言有很高的合规要求,如未按要求进行单证备案、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要求完成收汇等,这些对出口企业能否顺利取得出口退税款有重大影响。若出口企业不满足出口退税的合规要求,可能会面临出口退税款的追回和罚款,甚至暂停出口退税权、面临刑事风险等。

     

    (2)二手车企业应按要求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否则将面临罚款

    根据《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
    (一)属于免税交易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免税开具”。
    (二)属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款金额。
    (三)属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代征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代征”以及代征税票号码、税款金额。” 

    案例二中龙川县某汽车检测公司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备注栏为空,即不满足《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最终被处以3000元的罚款。不同省市对二手车的发票有不同的要求,二手车企业应遵守当地税务局的政策要求。 

     

    (3)建议二手车企业如实申报与缴纳税款,否则面临偷税风险 

    案例三中的怀化某二手车交易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案例四中的某博览城有限公司以远低于车辆实际价值的方式将二手车转移给股东个人,均未如实申报与缴纳税款,这两家公司最终都被定性为偷税。而如果将公司财产、资金等以不合规的方式转移给自然人股东,还有可能使自然人股东产生较高的个税。 

    随着以数治税的推广,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可与税务局共享,税务局掌握着大量的数据。通过私人账户来“避税”的方式已行不通,因为税务局通过锁定公司关键人员的银行账户、分析银行交易流水就可快速分析出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 

    另外,如果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局是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以广东省为例,税务局可参照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二手车价格信息,或者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来计算核定计税价格。 

    因此,建议二手车企业如实申报与缴纳税款,若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低价转让来“避税”等,一旦被税务局认定为偷税,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最终是得不偿失。

      备注:文章内容仅一家之言,且具有较强时效性,不宜作为法律意见使用。如需转载,烦请联系并注明出处。


    吴武铃 责任律师 吴武铃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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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武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亚地区部项目CFO,负责项目端到端财税管理,节约项目成本,参与内控流程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 股权交易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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