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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保税区新政:区内企业可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维修业务
    发布时间:2020-05-25 10:51:00  来源:  浏览:4631次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2020年5月13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0年第16号公告(下称“16号公告”),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维修的产品范围

    16号公告公布了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产品范围主要涉及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上述产品主要分布在《税则》第84章、85章、86章、88章、89章、90章、91章、94章,包含55个四位品目的商品。

    二、区内企业开展维修服务的产品来源?

    根据16号公告,区内企业开展维修服务可接收来自全球(包括境内区外和境外)的产品,只要该产品在上述目录范围内即可,维修完成后,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内区外或境外。须注意的是,区内企业不能“以维修之名行拆解、报废等业务之实”。

    三、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须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企业申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并制定监管方案,并将方案和企业的名单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四、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固体废物等应如何处理?

    根据16号公告,区内企业在进行维修的过程中如产生或替换下来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根据其来源全部复运出境,如若确实无法复运出境,一律不得内销,应作销毁处理。如若属于固体废物的,还应根据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且区内企业要建立固体废物台账管理,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五、区内企业在开展维修业务的过程有违规行为怎么办?

    区内企业如在在监管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应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延伸阅读:

    综合保税区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税 “税”与“证”的考量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 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

    海关总署关于选择性征收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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