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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保税区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税 “税”与“证”的考量
    发布时间:2020-04-30 16:03:00  来源:孙国东  浏览:6231次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综合保税区特殊的关税政策,是我国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过程中的积极举措。

    兰迪海关部专业律师对其脉络进行疏理,推出本专篇,希望有助于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企业把握政策导向,抓住新的发展机遇。

        一、综合保税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前身今世。

    (一)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来历。

    海关总署于2014年6月14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选择性征收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130号),该通知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62号)、《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在所依据的几个文件中均有“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的相关规定。

    据此,署加发〔2014〕130号通知将根据企业申请选择而进行征税概括定义为“选择性征收关税”,并明确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因此,选择性征收关税”最初来源于横琴、平潭、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进口税收政策,当初适用范围仅仅为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范围的扩大。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8月1日发布了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由横琴、平潭、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三个区域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财关税[2016]40号同时强调,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三)现状:全部综合保税区均纳入试点。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0年4月14日发布了公告2020年第20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至此,我国所有的综合保税区都已纳入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范围。

    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征收原则及规定。

       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是海关征税事务的创新,也是扩大综合保税区功能的积极举措。根据署加发〔2014〕130号,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现已包括所有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进行内销时将在综合保税区内加工生产的成品销往境内区外时,可以在原进入特殊监管区的进口料件,以及加工后的成品之间进行选择:是按进口料件征税,还是按成品征税。

    区内企业申报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即按成品征收关税)的,按现行规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对成品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的,应征收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并征收相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或保证金。

      区内企业申报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的,按规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废弃基金按成品征收;对料件涉及“两反一保”的,应按料件征收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并征收相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或保证金。

    三、企业如何进行选择?其中的进口税成本是最大考量,既有针对征收对象的,也有涉及“两反一保征收”的连锁反应。

    目前我国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正加快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均已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因此,关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必将普惠于所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我们来看一下,企业选择的重要性,选择不同,后果也不同。

    (一)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税。

    如果企业选择料件征税,涉及到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其中进口关税是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而增值税、消费税及废弃基金按成品征收

    1.进口关税: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料件完税价格×料件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料件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2.进口环节消费税: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成品完税价格+实征料件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成品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3.进口环节增值税计征: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成品完税价格+实征料件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4.进口料件涉及优惠原产地管理的:

    对应料件如涉及优惠贸易原产地管理的,企业应当在该料件备案时主动向海关申明并提交有关单证,否则在内销征税时不得适用相应的优惠税率。

    5.涉及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障措施关税的计征:

    (1)进口料件涉及“两反一保”:

    应按照报关单接受申报日期计征相关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进口料件反倾销税额=料件1完税价格×料件1反倾销税率(根据反倾销税率参数表)+料件2完税价格×料件2反倾销税率+ …… +料件N完税价格×料件N反倾销税率

    料件反补贴税额=料件1完税价格×料件1反补贴税率(读取反补贴税率参数表)+料件2完税价格×料件2反补贴税率+ …… +料件N完税价格×料件N反补贴税率

    (2)加工成品涉及“两反一保”:

    企业选择按料件征收关税,若成品涉及“两反一保”的,无需征收相关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海关在审单征税复核时需选择默认选项“免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二)企业选择按成品征收关税。

    企业选择按已加工成品征税的,涉及到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其中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废弃基金均按对应已加工成品征收。对于成品,海关审单时会在“人工审单-专业审单-审单结果-状态信息”中提示相关商品为反倾销、反补贴商品。并按照“两反一保”的规定计征税费。

    四、内销可以选择性征税,随之而来的是进口许可证件之“证”如何解决,可以选择吗?

    就目前执行的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定,主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等,目前这些规定都逐渐叠加成为综合保税的政策。

    就上述规定来看,在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上,存在一线与二线的管理上的区别,除了税收以外,就是许可证件的管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结合选择性征税,海关在进境环节或出区环节对于进口许可证件的管理如下:

    (一)关于一线进境: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实施备案管理,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及退税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其他货物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二)关于二线出区:从综合保税区运往或销往区外的货物,视为进口,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从综合保税区运往或销往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其中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

    (三)选择性征税会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吗?

    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环节是在综合保税区销往区外的环节(视为进口),因此,保税区内企业无论是选择按进口料件征税,还是选择按成品征税,都应按按进口申报货物的报验状态确定其监管条件、适用进口许可证件,而与其选择何种征税对象无关。

    (四)由于综合保税区特殊的保税加工地位,在选择进口料件征税时,会否影响农产品关税配额的适用?

    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与进口许可证件不同,如果企业利用综合保税区的特殊政策从境外进口了关税配额农产品料件,是不需要关税配额证的,而在区内进行生产加工,制成成品后,再销往区外的,成品已不属于关税配额农产品的范围,因此针对成品不应当适用关税配额制度。然而,如果选择按进口料件(属于关税配额农产品范围的原料)征税,是否要适用农产品配额呢?作者认为不需要。选择性征税本来就是综合保税区特殊政策,是国家鼓励的更好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特殊监管区域,而保税加工正是它的功能之一。如果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还要按原进口料件监管,就失去了综合保税区的价值与作用,背离了其初衷。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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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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