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公告”,收货人在申报时可以自愿声明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海关实施合格评定时,重点现场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同时验核货证一致性,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对于收货人未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仍采用现行的检验监管方式。
“公告”详情及附件请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 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