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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零关税”前奏:正面清单原辅料免征进口税
    发布时间:2020-11-14 11:46:00  来源:原创  浏览:2748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11月1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以下是兰迪海关律师对《通知》内容的解读: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适用范围及条件

    根据《通知》,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有关适用条件及范围分析如下:

    (一)企业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适用对象:“两头在外”,即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

    (三)免税范围:既免征进口关税,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根据《通知》,“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最新列入附件清单的“零关税”原辅料有169个税号的商品,享受“零关税”的商品范围以税则号列为准。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三、正面清单管理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需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通知》,《通知》附件所列零部件(清单141-169 项税则号列商品),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四、“零关税”原辅料仅限于特定地区、特定用途

    根据《通知》,“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企业报关时可申请交税

    根据《通知》,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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