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95号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电子证明正式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新模版,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更新后的模板签发。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格式请参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电子证明的公告(2022年第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