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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海关法是宝藏第七期:为什么委托包税进口不构成走私行为?
发布时间:2024-03-26 16:16:00  作者:兰迪海关部     浏览:319次

法定形式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与其他形式委托他人代理进口绝对不能混淆。走私刑事司法文件表达的只是法定形式下的责任形式“明知”,而不是走私的构成条件。讲座内容包括:如何判断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业务的方式、走私刑事意见“明知”、司法认定委托包税为走私犯罪是“思想”走私的典范等。

 

时间:2024328日下午14301600

参与方式

线下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水木一方大厦A1202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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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线下参加、线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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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往期回顾

第一期“海关法是宝藏” 有志开发事竟成

第二期黄金进出口管制及走私罪争议

第三期走私刑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正解

第四期从《海关法》看走私行为构成条件

第五期对《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走私行为定义的批评

第六期从委托包税、未经许可出口看走私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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