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产业司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商产发[2007]4 号)的规定,为了实现加工贸易的梯度转移,努力促进加工贸易区域协调发展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商务部根据一定的标准认定了一批中西部地区城市为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可享受国家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关于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的申报条件和程序请参阅《商务部产业司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商产发[2007]4 号)第五条。截至2008年4月我国共认定了31个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详细内容请参阅《商务部产业司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商产发[2007]4 号)的附件及《商务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决定》(商产发【2008】1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