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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了国产料件的加工贸易成品的出口征税问题
    发布时间:2008-10-10 16:28:00  浏览:2015次
    问: 您好!我公司出口的加工贸易成品为未锻轧铝合金。因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国产料件,成品出口时海关要求我们对国产料件部分缴纳出口关税。以前我们也在出口成品中使用了国产料件,海关都没有要求对该部分征税。请问,海关要求我们对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部分征税的做法是否有相关依据? 答:

    根据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需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同时,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暂定税率为15%的出口暂定关税。因此,海关要求贵司缴纳出口关税的做法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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