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修订),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经营保税货物加工,不依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是违规行为,海关将处以相应处罚。具体请参阅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