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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发布时间:2009-08-13 09:23:00  浏览:1517次
    问: 您好,海关律师!我们正接手一起单位走私案件,涉及到的自然人有多个,有总经理,也有部门经理,还在办事员,请问单位走私犯罪中,如何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呢? 答:

    根据《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答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犯罪负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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