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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罪案中确定货物贸易管理性质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08-07-08 15:21:00  浏览:1475次
    问: 您好!我是律师,曾办理一些走私案件,请问,海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否要对货物物品的贸易性质进行区分? 答:

    无论是何种货物物品、何种贸易形式、何种方法手段的走私,都要对涉案货物物品的贸易管理性质进行判定。海上走私,要分别不同情形,做好判定更为重要。举个例来说,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四),“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如不属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就不可能以走私罪论处。但这并不等于说,就不构成走私,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涉案货物物品可能属应缴税款的货物物品,因而会“以走私行为论处”(由海关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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