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对海关的化验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发布时间:2008-09-15 09:37:00  浏览:1613次
    问: 孙律师您好。我是一家外企的报关员。偶然机会发现你们的中国海关律师网。我觉得里面很多解答都让我受益非浅。看到贵网2008年9月10日“商品归类争议中是否可以先不交关税?”这个咨询后,我有一个相关的问题。那就是,我在工作中遇到过类似情况,即海关化验送检后,确定了一个税号,我们对这个归类决定有异议要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但海关告诉我对此不能复议,只能对根据归类决定作出的征税决定进行复议。也就是要等到税单开出后,我们才能一边交税,一边复议。请问海关的做法有依据吗? 谢谢。  ANDY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海关的化验结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品归类决定,只是海关作出征税行政决定的一个依据(证据);产生法律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是最后的征税决定。因此,海关的做法至少从目前来看,并无不妥。欢迎您就此问题再与我们开展探讨。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