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对需要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如果海关抵扣货物变卖行为是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就不是单纯的征税行为。不适用纳税争议复议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