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条文的理解不准确。关于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表述会更明确,根据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非常明确地确定了海关纳税争议复议前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