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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品进口海关径行取样化验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8-11-26 08:48:00  浏览:1619次
    问: 公司进口的化工品,有境外机构出具的品质证,包括了成分、含量等内容。但海关认为还需抽样化验。因为抽样的话,会造成货物的损失(桶装,开封后客户就不会要了),我公司有不同意见。海关就叫码头有关人员到场签了取样单。请问这样有法律效力吗?我作为货主不在场,没有确认其取样行为。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取样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取样,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取样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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