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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发布时间:2009-01-06 08:47:00  浏览:1259次
    问: 你好,请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有多长?是否有特例? 答: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特殊情形一般有: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如果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是对于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诉讼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是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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