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与海关发生行政争议后,可以通过以下原则来决定选择何种渠道: 一、非纳税争议,可以通过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寻求救济,不服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有关争议。 二、纳税争议,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称为“复议前置”原则。 三、涉及国家赔偿的,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查验赔偿三种情况。1.行政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海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2.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海关提出,由该海关及上一级海关(如不服赔偿义务海关的赔偿数额或其不予赔偿)先行处理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称为“先行处理”原则。3。查验赔偿,由赔偿义务海关负责赔偿。当事人对赔偿有异议的,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四、对于超过法定复议或诉讼期限的,可以选择向海关提出行政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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