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实行进口用途认定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署税函[2002]537号),在每次货物实际进口前,进口企业应填制《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送企业所在地海关关税部门,关税部门应结合《用途申报表》所申报的内容,按《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解释》,对确认用于ITA产品生产的商品签发《用途认定证明》,该证明一次使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