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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有资金进口减免税设备政策有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08-09-16 17:36:00  浏览:1511次
    问: 海关律师,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4号的规定,自2008年9月15日起,自有资金形式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请问是否意味着已取消自有资金形式的减免税? 答: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4号的规定,自2008年9月15日起,自有资金形式进口减免税政策有一些变化,限于进口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第29号第30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对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设备,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一律不予受理。而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符合自有资金项目减免税条件的,仍可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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