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对于直接从香港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应当根据两项原则确定其原产地:(一)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香港;(二)非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只有在香港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以认定为香港。而在第二项原则的情形下,“实质性加工”采用的其中一个标准就是“税号改变标准”。“税号改变”是指非香港原产材料在香港境内加工后,所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并且该产品不再在香港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任何改变4位数级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者制造。符合此项标准的货物,即属“在香港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则确定其原产地为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