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在案件未终结调查前,有关权属纠纷尚未确定,有关报关单、合同等资料仍是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暂不能向权利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