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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并继续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处理核销单?
    发布时间:2010-01-18 09:05:00  浏览:1333次
    问:我司成立集团公司,原下属的工贸公司并入公司集团统一出口,请问原工贸公司领用的核销单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汇发[2003]91号)规定,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继续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按照合并、分立协议的约定继续承担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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