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院为福建的一家公益性医疗单位,美国福建同乡会准备捐赠一批医疗设备给我院,请问这种捐赠性质的医疗设备在报关前是否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公告2006年第17号 《
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捐赠进口的医疗设备如果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的在报关前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医疗器械须在检验前向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备案,接受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单位或其代理必须向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经核准有效的备案材料接受报检,实施口岸查验,使用地检验;具体规定您可参阅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