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惠州的一家进料加工企业,去年海关对我司进行核查,发现我司有些料件出现短少,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备案时的单耗与的实际单耗有所出入导到的,可海关不顾事实,作出了对司罚款的决定,因不懂相关法律法规,错过了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后来听说可以进行申诉,我司现在准备申诉,请问我司应该向哪一级海关申诉呢?
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您可参阅海关总署令第120号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