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一家加工贸易企业,我司因旧合同到期需要办理一本新的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在申请办理的过程中海关认为我司申报的单耗高了,不同意按我司申报的单耗,并对我司的单耗重新进行了核定,我司领导认为申报的单耗和以前备案单耗都是一样的,所以想告海关,请问我们公司对海关核定的加工贸易单耗不服应该怎么办?谢谢!
答: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加工贸易企业对隶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人对单耗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实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