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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被海关退回事宜
    发布时间:2010-11-04 15:37:05  浏览:1751次
    问: 我司最近有从韩国进口高密度聚乙烯75MT,海关H.S.编码3901.2000,为了能享受到比最惠国还要低的进口关税率,请韩国的供应商提供了《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但是,在进口申报时,被海关关员告之不能享受亚太协定税率,因为出具原产地证的机构不被认可。对方不是出具了这样的证书了吗?这是为什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证书上印章与该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印模相符。因此如不是该成员国通知并被中国海关确认的原产地证书印章印模,海关将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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