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一位朋友曾受邀加入走私团伙,因胆小朋友没加入,但同意在货物运进来后,免费提供自己的厂房供存放货物。后来案发受到牵连。不知道他这样算不算与走私犯罪人有通谋?法院是如认定的?谢谢!
答: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与走私罪犯通谋”:(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如有疑问,请咨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