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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走私而注册的公司,能否成立单位犯罪?
    发布时间:2011-04-08 08:53:49  浏览:1320次
    问:代理进出口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与境外公司合伙走私。如果走私事宜被海关查到,能否以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如有疑问,请咨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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