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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包括5月1日以前的吗?
    发布时间:2011-07-21 08:45:16  浏览:1271次
    问:我一个朋友昨天因带货(税款应不超过5万)被海关扣留了,听说是5月1日新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刑事犯罪。我这个朋友在今年4月份曾有两次因走私受行政处罚。请问这种情况我朋友会不会构成走私罪?

    答:您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51日起开始实施。新修订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此项所指的行政处罚应解释为201151日起生效后因走私而受的行政处罚。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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