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修订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此项所指的“行政处罚”应解释为2011年5月1日起生效后因走私而受的行政处罚。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