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香港居民,在大陆工作其间,我知道一家公司走私。我想举报他,又怕他报复,请问我是否可以在香港匿名举报?并请海关把奖金按港币算汇到我香港帐户上?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1989年8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8号),对居住在境外的检举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检举人,奖励金之部分或全部可以发给外币。受奖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海关发出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到通知单位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海关为检举和协助查获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个人和单位严格保密。如您不能亲自去领取,可以委托他人前去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