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以前经常去香港买化妆品自用,后来也帮朋友带一点,有时朋友会给我一点辛苦费。再后来在一个朋友的点拨下,我在国内淘宝上开了一家网店,然后到香港拿货物卖。2010年底开始需求量大起来了,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做快递代理的,我在香港采购好化妆品,给他一个电话,他就来提货。快递费是货到付款。2011年10月份这家快递公司出事了,在他们的记帐本上有我的名字,现在海关找到我调查,说我涉嫌包税走私。请问我该怎么办啊?
答:我国法律允许企业、组织或个人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02]139号),如果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可以认定有走私之故意。就本案而言,当时你们之间的约定是至为重要的。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