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制造企业,我司2011年9月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原产于新加坡的生产设备,昨天我司收到海关要求补充申报的通知,该通知书要求我司对该批设备的原产地及成交价格提供补充资料,请教一下律师,该设备已经进口几个月,海关还能要求企业提供补充申报资料吗?相关文件对此有没有作出规定?谢谢。
答: 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该公告对海关行使补充申报的权利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