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 我司是一家进料加工企业,我司从香港进口一批电子元器件,因元器件品种比较多的缘故,有些品名申报错误,现在海关对我司作出罚款8万元行政处罚。海关在行政处罚告知收未告知我司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请问海关这样做合法吗?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三条,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上述条文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