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有一个表亲戚在从香港经罗湖口岸入境时,在身上藏带了几十台iphone4手机,现在人没事,海关的说法是等候调查处理,我想请教下,我这位亲戚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是否有被判刑的可能?请您指教,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上述条文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是指个人偷逃应缴税额达5万元及以上。因此,个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会以走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