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是一名香港货运公司的司机,我有一位同事在运货上大陆的时候帮别人顺带了几十箱海鲜产品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查验时发现了,现在人也是海关扣留了,我想请教一下,我这同事会不会因此而被大陆法院判刑呢?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上述条文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是指个人偷逃应缴税额达5万元及以上。因此,个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罪,需要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