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因为委托物流公司从香港进口电子产品,没有想到物流公司又转包给一些快件公司,以快件的形式伪报、瞒报进口。目前我司也是被调查的对象之一,物流部的一名主管人员已经被刑拘。我们在查看海关出具的计核偷逃税款的证明书时发现海关因为没有找到报关单,所按对帐单上的时间来确定的汇率,请问这个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计算。有证据证明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走私行为的发生呈连续状态的,以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计算;证据无法证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或者连续走私行为终结之日的,以走私案件的受案之日(包括刑事和行政受案之日)计算;同一案件因办案部门转换出现不同受案日期的,以最先受案的部门受案之日为准。就本案而言,如果没有报关单,实际上很难确定走私行为发生日期,应以受案之日来确定汇率为宜。如需法律咨询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