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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走私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时间:2012-03-15 08:45:05  浏览:1913次
    问:您好,我们是一家外贸企业,我们代理一家企业进口了一批电子零配件,昨天在向海关申报的时候,海关认为申报的商品编码报错,因有税差,可能涉及到走私,现在案件也已移交给缉私局了,请问海关是如何认定走私行为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谢谢!

    答: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来认定是构成走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该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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