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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快件、快递渠道伪报贸易性质是否构成走私?
    发布时间:2012-05-22 09:08:00  浏览:997次

    问:你好!我有一位亲友在东莞打工,最近因帮朋友接货被海关拘留,他是公司员工,公司利用快件进口形式,将bHIP能量饮品、诺丽全果粉等伪报成“口香糖样品”,涉嫌走私,请问象他这样会否构成走私?谢谢。

    答:进口商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货物伪报成“样品”,存在偷逃应缴税款、逃避海关监管之嫌疑,因此海关以涉嫌走私为由追究刑事责任是有依据的。你的亲友是否构成走私,要看他是否参与了共同走私、成为共同走私犯罪中的成员,或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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