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前几年因大股东及负责人背离公司主业,背着公司大部分股东,从事了多起绕关走私活动,走私所获得的利益均归他们私人占有,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不应该成为走私的责任者?谢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是构成单位走私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走私所获得的利益均归他们私人所有,则不具备单位走私犯罪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