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名港方管理人员前几天在香港新买一只价值20万的万国表,回大陆公司时,包装没有放回香港家里,一起放在行李里带回来,手表戴在手上,结果被海关发现,说超过限值,没有申报,要移交缉私处罚,并且必须征税。请问他是香港人,手表买了也是他自己用的,如果要征税就放回香港,不戴进国内,还要处罚和征税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港澳同胞属于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应适用上述规定。没有夹藏、伪装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不应作为违法案件立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