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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报价格走私进口木材案怎么认定低报价格?
    发布时间:2016-09-12 09:55:42  浏览:1931次

    问:您好,我司在非洲设有采木场,自己伐木、自己出口,中国公司负责进口。海关缉私局认为我司比同行申报的价格明显偏低,是低报价格走私。我司认为自己伐木、自己出口,成本低,又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所以价格要低了一些。请问缉私局这样认定我司低报价格走私有依据吗?谢谢。


    答:您好。所谓低报价格走私,主观上为了偷逃税款,在行为上逃避海关监管,比如伪造单证使得申报价格低于真实的成交价格。您所述情况,虽然进出口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有可能影响成交价格,但不能据此认为是低报价格。根据初步判断,我们倾向于该案属于海关估价的行政事项,不应定性为走私犯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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