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哥因为涉嫌走私被缉私局刑拘了,现在听律师说已经送去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检察院却不给律师看任何法律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提请批准逮捕书都不给律师看,怎么知道有没有忠实于事实真象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只能从其他途径如会见、向侦查机关了解、自行调查等方式获悉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