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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否需要检察院批准?
    发布时间:2017-08-14 12:11:37  浏览:3078次

    问:您好。当事人涉嫌走私被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接着逮捕,到日前已经关押了快八个月了,现在听说缉私局发现了新的罪行,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样一来,何时是个尽头。请问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否需要检察院批准?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备案,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纠正。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调取案卷及相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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