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涉及倒卖走私货物被海关查到,后被判了刑,现在人已经出来,只是罚金一直交不上,见刑法中有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减交或免交,请问一上这个情况如何认定?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 )第六条的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