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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钢珠弹入境构成走私弹药罪吗?
    发布时间:2017-11-17 14:20:59  浏览:2085次

    问:您好。海关查获了一起走私气枪、铅弹入境案,同时还发现了1000多粒钢珠弹。我们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只规定了铅弹,没有规定钢珠弹,但是钢珠弹射伤力也不比铅弹低。请问走私钢珠弹入境构成走私弹药罪吗?

    答:您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钢珠弹不认定为弹药,则走私钢珠弹入境则不应定走私弹药罪,不能以“钢珠弹射伤力也不比铅弹低”为由,扩大解释弹药的范围。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延伸阅读:

    关于走私钢珠弹入境则不定走私弹药罪的案例

    杨某走私武器、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2号),该案海关关员从杨某乘坐的粤港两地牌小车车后尾箱的一个塑料袋内的衣服底下查获仿真枪RAIKAL2把,在另一个塑料袋内查获仿真枪COLT1把、仿真枪PATENTPENDING1把、气瓶20个,在驾驶位座椅靠背的储物袋内查获钢珠弹2200粒,在第三排座椅底下后面的右边靠背的防尘布遮盖下查获仿真枪DESERTEAGLE2把,在该车第三排座椅底下查获仿真枪P.BERETTA1把、仿真枪OPS-M.R.P1把。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深关缉鉴(痕)字(2014)011号检验意见书的结论“2200发钢珠不是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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