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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属于程序违法吗?
    发布时间:2018-07-19 11:07:52  浏览:1871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一老乡因涉嫌走私被某一审法院判处实刑,他提起了上诉,在一审的时候他没有请律师,法院也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听说有规定要求一审法院在被告人没有请律师的情况下,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请问该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属于程序违法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您所说的规定应该是2017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该规定确实规定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履行通知辩护的职责。但在运用时需明确:目前试点的区域只涵盖8个省市;《试点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该8个省市立即执行,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因此,您需进一步了解一下是否属于试点地区,以及试点地区有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及开始实行的时间等。


    延伸阅读:

    “第二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发通[2017]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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