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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才是拖欠海关税款?
    发布时间:2019-05-20 07:59:47  浏览:2198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因为不服海关估价,没有及时交纳海关税款,海关说是拖欠了税款,海关要求提供担保,请问海关的要求是否正确,不交就拖欠了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就您的问题,现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因此,一旦逾期缴纳即构成拖欠税款。二、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因此,如果没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无权要求提供担保。



    延伸阅读: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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