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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证明公司不构成单位走私犯罪?
    发布时间:2019-08-01 09:53:19  浏览:1706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们几个股东在几年里筹集了几百万元做进口贸易,主要是进口木材,因为不熟悉贸易流程而委托他人经营,但是受托人利用公司的便利条件,从事伪报品名、低报价格走私活动,公司的资金被掏空,出现了大量亏损,现在海关调查,而我司也被牵连案件中,我司是无辜的,请问如何证明我司不构成单位犯罪?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构成单位走私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如果如您所述,受委托经营的人打着单位的旗号、没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不归单位所有,则不符合单位走私犯罪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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