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有一个亲戚因涉嫌走私被刑事立案,下个礼拜就要被呈捕了,他在侦查机关问话时已认罪认罚,请问一下像他这种情况还会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判断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还需参阅《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延伸阅读: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